歐倫花苑羅振明租戶: 根據您與本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您承租的房屋租期已經于2010年8月31日到期。我們在9月下旬已經通過電話和書面方式通知您本人:同意您的承租期限順延至2011年12月31日,并應當在2012年1月7日之前騰空承租房屋。 現再次通知你: 1、請務必在2012年1月7日之前騰空承租房屋,并將承租房屋恢復原狀交還本公司。 2、在騰空期屆滿之后,本公司將自行委托搬遷公司對承租房屋進行騰空,并對騰空過程進行現場公證。 3、騰空期屆滿后,承租房屋內裝修尚未恢復原狀的,本公司將依法向您進行索賠。 4、騰空期屆滿后,承租房屋內尚有未騰空之物品的,本公司將尋找合適場所保管這些物品。對于保管物品產生的費用,本公司將依法向您進行索賠。 5、本公司不對騰空過程中和保管物品時產生的物品損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6、本通知內容將在www.787788.cc網站上(重要公告欄)同時發布。 特此通知 溫州航空實業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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